时间:2021-02-0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质量,强化权力运行监督,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清单式动态管理。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市委、市政府和省文联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 2.全市文联工作中长期规划、发展目标。 3.全市文联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4.全市文联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表彰。 5.机关党建重点工作。 6.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 7.意识形态重点工作。 8.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9.重大改革事项。 10.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的分工及调整。 2.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调整及岗位聘任。 3.机关及下属单位招聘工作人员。 4.干部的考核、奖励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 列入市财政投资的项目的安排实施。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 2.较大价值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议事规则 1.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党组成员本人的议题,本人没有表决权;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研究事项一经确定,不得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4.集体决策表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严格遵守会议的保密纪律。 (二)决策程序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除特别紧急的事项外,党组会议召开前,需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供给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留出充足时间研究论证、进行酝酿;特别紧急的事项也要及时纳入清单、进行酝酿。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酝酿情况应做好记录。酝酿过程须函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 3.“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室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4.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相关部室及单位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 5.严格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党组班子成员要坚持原则,明确自己的态度和观点,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并说明原因和理由。对不属于分管领域的事项,也要从全局考虑发表具体意见。 6.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7.党组会指定专人做好录音和会议记录,详实记录参与议事决策人员的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记录除党组书记签字确认外,其他参与决策人员也应签字确认。 (三)追责问责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追责。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减轻责任。 三、“三重一大”报告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召开前,机关纪委应提前1-2天报告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邀请派员出席会议;党组酝酿“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告知而未告知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出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党组主体责任。 (二)遇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紧急会议,会前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领导通报会议事项。 (三)决策事项准备材料会前1天由机关纪委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四)严格实行政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或形成文件要于10日内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2021年2月3日印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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