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淄文联党字〔2017〕16号
中共淄博市文联党组 关于转发《文明出行相关法律法规通告》
各部室、各单位: 现将市文明办发布的《文明出行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积极参与到我市文明出行专项行动中来。 附:文明出行相关法律法规通告
中共淄博市文联党组 2016年3月14日
文明出行相关法律法规通告 (4月1日起,文明出行违法违规行为将被曝光抄告) 为全面推进文明出行专项行动,从4月1日开始,车辆不礼让行人、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乱穿马路,市民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在媒体进行曝光,每个区县每天曝光3起违法违规行为,文明单位违法者将告知单位,同时扣除文明单位测评成绩。现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告如下。 一、行人翻越护栏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闯红灯 1.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 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停车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100元罚款。 2.在明确设有禁止停车路段停放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四、机动车不避让行人(不礼让斑马线)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或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五、非机动车不走非机动车道、行人不走人行横道 1.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 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随地吐痰、便溺的,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的,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的,乱抛动物尸体的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行为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乱贴乱画 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行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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